1. 申請人確認已獲申請旅行社的充分授權代表其提交此申請表,申請人聲明已仔細閱讀「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計劃」:申請指引以及網上申請表格的所有部分,並完全明白其中內容及同意。
2. 申請人確認申請旅行社符合「旅行社資訊科技發展配對基金計劃」(計劃)的申請資格,即按照《旅遊業條例》(第634章)獲發及持有有效旅行代理商牌照、於香港經營實質旅行代理商業務的旅行社。
3. 本申請表格內所提供的所有資料及夾附於本申請表格的有關資料,均屬真實、有效及正確,並反映了截至提交申請表格當日的真實情況。
4. 申請人及申請旅行社承諾,如上述資料日後有任何更改,會立即以書面形式盡快通知秘書處。
5. 倘若於本申請表格內提供的任何資料被發現是虛假、無效或不準確,申請旅行社承諾於政府或秘書處通知的規定時間內,向政府償還在計劃下獲發放之全部撥款連同利息。
6. 申請人及申請旅行社並須就政府及/或秘書處因本申請或有關項目而蒙受、招致或承受的任何或一切損失、債務及申索,向其作出全部彌償。
7. 申請人及申請旅行社知悉及明白,倘若故意提供虛假、無效、不準確的資料信息及/或隱瞞任何重要資料以支持本申請,政府保留權利向申請旅行社採取其認為適當的任何行動,包括終止資助協議和提出司法起訴。
8. 申請人及申請旅行社承諾會竭盡所能,按本申請表格的建議方案完成及監察項目的推展。及9. 申請人及申請旅行社承諾擬推行的項目的意念不會對其他個人及/或團體的知識產權構成實質或潛在的侵權行為。
10. 申請人及申請旅行社亦授權秘書處及政府按計劃的申請指引處理申請表格內的個人資料。